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本文小编为你解答关于上海男性陪产假的相关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市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本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取消“晚婚假”、“晚育假”,但并未取消相关“福利”。男方陪产假由原来的3天增加至10天。
没了晚婚假,婚假多一周!
国家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2014年本市女性平均初婚年龄 28.14 岁、男性平均初婚年龄 30.11 岁)。
真的不用哭,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也就是说“晚婚假”只是改了个名字,并没有变化。情况类似的还有“晚育假”。
晚育假变为生育假30天
本市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 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 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 0天。考虑到本市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2014 年为 28.66岁),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 8天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 0天。
生育假在二孩时,也同样适用。
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支付生育生活津贴所需的资金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对此,拟保持资金渠道不变,即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将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陪产假增加到十天
本市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即男方的陪产假为3天。《修正案》调整假期的具体天数,论证过程中曾考虑过7天、1 0天、15天等方案。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 0天。和国内其他省市相比,处于中等水平。
《修正案》明确,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男方这10天的陪产假,如遇法定节假日是否可以顺延?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解释,参考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陪产假继续参照这一规定,但陪产假中包含的双休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并不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