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一)城镇居民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 ,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
第三十八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 ,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 征收社会抚养费。
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的: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 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
单位职工超生的:
第四十四条
单位职工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 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 的责任。
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