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扶持措施
(一)农业设施用地可作为农用地管理。流转后集中的土地,用于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如有用地需要,在农业项目区域内可按规定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即可,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对于管理和生活必需的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只要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内,仍按农用地管理,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或委托当地政府调剂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加大支持力度。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规模经营主体,要整合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标准粮田建设、粮棉油高产创建、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扶贫开发、乡村公路和林区公路建设等项目资金予以倾斜,切实改善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条件。要研究制定对土地流转后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奖补政策。各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土地流转专项工作经费。
(三)强化金融支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精神,积极探索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用生产设备、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林权、水面养殖权以及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等抵押贷款,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解决农业生产贷款难问题。加大农业保险力度,鼓励适当提高水稻保险保额,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对参与农业保险的机构,依法给予税费优惠。
(四)加强对流出土地农户就业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土地流出户的就业和技能培训,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创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流出土地农户进城入园就业创业。鼓励土地流转受让方优先吸纳土地流出户的剩余劳力就近就便从事现代农业生产。
五、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注重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引进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带动面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发展现代农业。放活经营权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明确流转土地的价格计算方式,鼓励实物折算;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鼓励引导农民适当延长流转期限,原则上用于种粮的可不少于三年,用于设施农业的可不少于五年,逾期优先续包。土地流转要以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共同致富作为主要目的,坚决打击借机收储流转土地倒卖行为。
(二)突出发展农民合作社。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广泛动员农户尤其是低收入农户参加各类农民合作社。立足本地资源特色,围绕优势产业,积极培育农民种养合作社。支持农村各类经营主体在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二、三产业环节兴办农民合作社。深入开展示范创建行动,建设一批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民主、财务核算规范、运行机制完善、利益分配合理的示范农民合作社。引导同区域、同行业、同类型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组建农民合作社联社,强化以合作社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