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措并举解决贫困群众基本住房安全。在省以上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市、区)要落实投入责任,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减轻贫困群众负担。县(市、区)要制定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极弱特困农户基本安全住房的具体办法,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创新改造方式和补助政策,做到政策托底,通过控制面积、鼓励加固改造、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切实保障特困农户的住房安全。
三、加快改造进度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实际以及与脱贫攻坚工作相衔接,对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提出如下进度要求:省下达各地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017年底前要全部开工,2018年6月底前要全部竣工。其中,10个深度贫困县、15个2017年计划脱贫出列县的农村危房改造,要在11月底前全部竣工,完成改造任务。
四、认真落实建设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要达到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墙体、梁柱、屋盖等修复完好,基本功能齐全,无漏雨、渗水等现象。特别是对C级危房改造户,要根据农房存在的构件连接、墙体开裂及屋面变形、漏雨等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加固改造后整体安全。地震高烈度地区农房改造,应采取抗震构造措施,达到抗震设防标准。要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在门窗和维护结构上采取节能保温措施,提高节能保温效果。同时,农村危房改造要立足于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好高骛远,不吊高各方面胃口。
五、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和监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力量,落实技术人员包村包户制度,帮助农户制定改造方案和进行施工建设,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施工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检查。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后, 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安全和综合效益。要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将农户信息和建设管理情况等有关材料进行归档,并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对技术力量不足的县(市、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要调配技术人员给予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也将组织专家组,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
六、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部门)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效益。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的要求,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并报请验收后15日内,有关部门要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30日内,要兑现全部补助资金。
七、强化社会监督
各地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六公开”的要求,即改造政策、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发放、实施情况以及信息档案公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答复,面向农民群众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咨询和进行工程纠纷调解等工作,促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