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一直以来,我省非常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1988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010年11月29日省人民政府186号令对《细则》进行了修正。应该说,《细则》对做好我省退伍士兵安置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的建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2011年1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我省《细则》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与国务院《条例》立法精神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细则》进行全面修订。
二、关于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
国务院《条例》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将原来的指令性安排工作调整为现在的以扶持就业为主,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安置。因此,有必要对《细则》规定的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农业户口入伍的女性退伍义务兵可在县以上集体单位安置等政策进行全面修订。
为适应国家安置政策的变化,《实施办法》明确提出,退役士兵安置要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同时,还分章对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与供养等安置方式作了细化规定。
(一)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实施办法》明确,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的主体是安置地县级政府,补助的标准要根据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应调整增加。在教育培训、就业方面,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退役士兵个人意愿,组织引导其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教育,要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个体经营减免费用、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等。
(二)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实施办法》提出,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以由上一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以此提高退役士兵安置效率。要求安置地政府在安排退役士兵工作时,要重点考量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后公平、公正安排其工作。
(三)退役士兵退休与供养。《实施办法》要求,安置地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保障退休与供养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及医疗待遇。对需要医疗处置、日常护理以及独身生活的,可以由国家集中供养。同时还要求,在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前,安置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队、残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协商签订供养协议。
三、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服务措施
为更好地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实施办法》从三方面提出一系列服务措施。一是档案管理方面,规定安置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移交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管理。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要求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二是落户方面,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在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落户介绍信可以办理户口登记。三是待遇保障方面,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超过六个月未安排工作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二倍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