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全区14个地级市及其所辖县(市)
(二)申请条件:在非户籍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要换发、补发普通护照(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三)申请材料:
1、交验填写完整、真实、清晰的申请表;
2、提交符合制证要求的近期正面免冠两寸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
3、交验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16岁以下人员可免交)、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居住证或暂住证明);
5、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须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6、未满16周岁申请办理换、补发普通护照的,应由其一方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及其一方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申请)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亲笔开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护照。
(五)收费标准:
普通护照200元/本;普通护照加注20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