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已申请了住房保障的家庭
2、在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的前提下,获得住房保障资格核准
注:领取租赁补贴对象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形式(如配得公租房、领取购房补贴等)后租赁补贴将停止发放。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诚信说明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家庭住保人员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2、家庭成员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3、家庭住房证明:私房产权证、公房租赁证、其他住房说明材料;
4、经济收入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交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济证》或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
5、低收入家庭与中等偏低收入家庭需提交家庭住房保障人员的各类经济收入证明及材料;
6、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诚信填写《苏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申报审批表》;
申请流程
个人申请流程:
1、携带相关材料及有关证明进行预审,预审后领取申请审批表格。
2、如实填写《苏州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苏州市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需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苏州市区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申报审批表》,填好后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受理。
部门审批流程:
1、街道受理、调查、公示
2、区住建局审查并调查公房情况,然后交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并调查私房情况;同时区民政局审查收入情况,并核对收入情况后出具收入核定证明。
3、进行公示后,核准并确认保障资格,并逐级转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4、发放租赁补贴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布住房保障购房补贴等标准的通知,其中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保障的购房补贴标准从每平方米54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8190元。今后每年将根据上年度市区商品住宅均价的50%对外公布。城区购买共有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已满五年的家庭,可按每平方米4079元一次性购买政府所占的全部产权面积。
此外,为进一步提高苏州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和保障水平,城区(姑苏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线进行了调整。今后每年将根据市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对低收入与中等偏低收入标准分别在50%和80%左右予以调整。
苏州住房保障对象购房补贴的计算方式:
1、购房补贴面积=家庭成员(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家庭所有现有住房建筑面积+退出的公房建筑面积;
2、家庭成员(数)=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同住家庭成员;(同一户籍内)
3、购房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申请保障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面积;
4、购房补贴面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5、申请家庭购房补贴金额=购房补贴面积×购房补贴标准;
(所购房源面积或单价低于购房补贴面积或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
6、发放购房补贴以元为单位,小数进位取整数。
购房补贴申请注意事项:
一、购新建房
1、申请人凭《补贴购房资格证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应在合同中注明:“政府补贴购房,含政府补贴款人民币XXXXXX元。将政府补贴所购房源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购房,则抵押物为整套住房,不再另行办理政府同意抵押登记的手续。贷款额度须控制在扣除政府补贴部分的产权价值范围内,政府不承担个人抵押贷款的还款责任。”
2、申请人与开发商经办人持三份《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开发商已填写并加盖公章)、《签领表》(开发商已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及全部购房合同到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盖章确认后结算补贴款。
3、办证发票的备注栏须写明“含政府补贴购房款人民币XXXXXX元”(办理房产证所必须)。
4、办理房产证时须提交《补贴购房资格证明》、《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
5、完成购房手续后请将办证发票的原件及房产证原件交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复印件将存档。
6、“申请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取消购房合同的,应当征得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批准。已经支付的政府补贴购房金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退还。
二、购存量房
1、申请人凭《补贴购房资格证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应在合同中注明:“政府补贴购房,含政府补贴款人民币XXXXXX元。将政府补贴所购房源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购房,则抵押物为整套住房,不再另行办理政府同意抵押登记的手续。贷款额度须控制在扣除政府补贴部分的产权价值范围内,政府不承担个人抵押贷款的还款责任。”
2、申请人在签订《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中须注意:协议中买方(申请人)将除政府补贴款外剩余房款(含贷款资金)转入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存量房资金托管账户,同时买方(申请人)应注明结算账户为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3、申请人携带所有相关购房合同、《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到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盖章确认结算补贴款。
4、办理房产证时时须提交《补贴购房资格证明》、《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
5、购房发票备注栏须注明“含政府补贴购房款人民币XXXXXX元”,完成购房手续后请将办证发票的原件及房产证原件交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查验,复印件将存档。
购房补贴面积=家庭成员(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家庭所有现有住房建筑面积+退出的公房建筑面积;
6、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要求取消购房合同的,应当征得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批准。由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凭批准资料将托管资金全额退还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资金账户(涉及贷款的资金退还贷款银行),买方(申请人)再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结算退款金额。最后由买方(申请人)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