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鼓励稳定租赁关系。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住房租赁长期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登记备案且实际履行的,可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责任单位:房管部门,公安机关)
(五)加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
12.促进租赁备案工作。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租赁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网格员、物管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住房已出租但未登记备案的,应提示并告知租赁当事人及时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凡通过中介机构订立租赁合同时,租赁当事人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应当代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责任单位: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13.下沉住房租赁便民服务。根据“四级体系、服务下沉”原则,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事项进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其余各区(市)县政府可根据条件逐步推进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事项进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工作。[责任单位: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法律咨询等服务引进社区。建立租赁关系法律援助通道,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提供住房租赁法律援助服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责任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六)规范租金、押金的收取和支付
14.规范租金收取和支付行为。房管部门应定期发布住房租金水平信息,为住房租赁交易租金提供参考,租赁当事人可参考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并综合考虑其它因素,确定实际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随意变更租金调整频次和租金涨幅。(责任单位:房管部门)
15.规范押金收取和支付行为。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方式和返还时间。除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责任单位:房管部门)
(七)逐步扩大承租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16.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公安机关按照《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签发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在居住地享受公积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房管部门,教育部门,成都公积金中心,卫计部门)
本市户籍承租人子女,按照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非本市户籍来蓉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以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责任单位:教育部门)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有关规定,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根据我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责任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
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建立承租人权利清单,特别是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健康促进、社区事务、科技申报、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公积金提取等方面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房管部门,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卫计部门,文广新部门,体育部门,民政部门,科技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成都公积金中心等)
(八)鼓励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
17.鼓励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完善配套、统一出租、规范管理,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享受住房租赁企业相关的政策优惠。[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房管部门,国土部门,建设部门,农业部门,公安机关,卫计部门]
18.引导“城中村”通过综合整治开展规模化租赁。引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城中村”品质,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城中村”住房改造成租赁住房并对外长期租赁经营。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五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5〕81号)等规定对“城中村”的整治提升进行技术指导,并在整治完毕后进行质量检测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建设部门,公安机关,卫计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四、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
19.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凡在我市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房屋租赁”“长租公寓”等内容的企业(含注册登记在外地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手续,领取《成都市住房租赁企业备案证书》,同时房管部门向其发放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用户名和密码,备案企业凭此用户名和密码在平台开展交易。(责任单位:房管部门,工商部门)
(二)明确住房租赁租住标准
20.住房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房的,应当以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如改建住房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保障其合法权益。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责任单位:房管部门,建设部门,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1.最低人均租住面积。出租住房的,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责任单位:房管部门,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2.加强集中出租管理。集中出租住房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5间以上或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三)加强住房租赁违规行为监管
23.加强“非法群租”等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运用住房租赁租住标准区分“合理合租”与“非法群租”等租赁行为,建立“非法群租”台账,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管理的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强化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各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非法群租”等违规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4.加大“住改商”“住改仓”查处力度。不得擅自将住房改变使用用途,违法改变住房用途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同时书面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对尚未依法整改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公安、房管、国土、工商、民政部门,暂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抵押登记、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责任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房管部门,国土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四)规范住房租赁违规行为处理流程
25.发现。充分利用网格员队伍,将部分物管人员纳入网格员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设立住房租赁监管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网格员、物管人员上报的住房租赁违法违规情况及群众的举报、投诉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建立信息记录、分送、跟踪、反馈等制度。[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6.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相关投诉、举报信息后,要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投诉、举报情况。[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7.整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向租赁当事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并明确告知逾期不整改面临的行政处罚或权利限制。[责任单位:具有执法权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8.处罚。相关责任人逾期不整改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任单位:具有执法权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强化各方主体责任
29.出租人责任义务。出租人应当确保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并对承租人使用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监督,禁止将存在建筑隐患、治安隐患、消防隐患的住房出租,出租住房不得违反住房租赁租住标准的相关规定。禁止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出租,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租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出租人应加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主动履行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和督促住房使用人进行来蓉人员登记等责任义务。
30.承租人责任义务。承租人承租的住房如需转租或改造装修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对承租住房的使用安全负责,主动做好来蓉人员登记和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服从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管理。不得利用承租住房从事经营、违法犯罪等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31.中介机构责任义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依法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积极配合住房租赁规范管理工作。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及相关租赁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不得参与或教唆他人参与不符合规定的住房租赁行为。
32.住房租赁企业责任义务。国有或民营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机构应当查验承租人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展示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建设资质、建设进度等相关信息,提供的存量房源应通过平台核实,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并应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33.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物业小区管理和巡查,认真落实来访人员询问登记制度,对出入小区的中介服务人员、住房租赁企业人员应查验实名工作牌并登记,及时报告住房租赁情况、违法违规租赁行为、安全防火及其他特殊情况,切实履行住房租赁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制止、报告等义务。
六、加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34.构建住房租赁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中,建立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等各类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体系。房管、公安、工商、税务、教育、住房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涉及住房租赁相关信用信息共享,由房管部门将住房租赁相关企业和租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将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主体纳入“红名单”,进行年度表彰并信用加分,优先享受优质服务和绿色通道;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纳入“黑名单”,将失信信息推送至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社会公示,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的重要性,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规范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组织保障。市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组织和推动全市发展和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的工作。各区(市)县要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展和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的工作提供人、财、物的保障;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对相应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考核;切实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中介机构报送来蓉人员信息、住房租赁信息的激励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采取告知书、宣传手册、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住房租赁相关政策的舆论宣传,引导群众参与发展和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的工作,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
(四)扎实稳步推进。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区域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发展和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市级相关管理部门沟通,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级相关部门要定期通报各区(市)县工作动态。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