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非房屋类:
鄂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4、出境定居的;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6、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1、单位证明;
2、个人身份证明;
3、公积金卡/存折。
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类:
1、商品房:
(1)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
(1)有效付款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赠与、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产权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2、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赠与、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产权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鄂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
(1)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
(1)有效付款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赠与、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产权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赠与、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产权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3、建造自住住房:
(1)《土地使用证》;
(2)《规划许可证》;
(3)《建设许可证》。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房屋安全鉴定书》;
5、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提供购房货款合同;
(2)借款借据;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鄂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支付证明。
非房屋类:
鄂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离休、退休:
(1)离休证;
(2)退休证;
2、职工死亡:
(1)死亡证明;
(2)户口注销证明;
3、职工调离本市: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令;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民政、劳动或医疗部门伤残证明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未就业证明;
6、职工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提取人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并出具支取证明;
步骤二:
办理手续:提取人持单位证明及相应提取资料到中心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
步骤三:
等待通知:中心接到提取人的提取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井通知提取人;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其原因。
步骤四:
提取:提取人支取申请经中心审批后,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中心指定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70%;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支取额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数。
3、租房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房租,支取额不得超过应付房租金额。
部分提取:
鄂州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4、出境定居的;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6、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到账时间:4个工作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