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
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提交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为有配偶或已婚;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1、当事人提出离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
明书》,“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办理时限
(1) 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的,从受理之日起1天内予以审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2) 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退还离婚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规定,婚姻证书费9元/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