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条件
(一)被收养人
1、丧失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
(二)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办理材料
国内公民办理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继子女的应当提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照片各三张及二寸合照一张。
香港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
1、收养人身份证明和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子女、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内6个月内有效);
3、填写收养申请书(写明收养目的、教育培养、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的保证);
4、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在珠海市区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5、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照片各三张及二寸合照一张。
澳门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
1、收养人身份证和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填写收养申请书(写明收养目的和教育培养、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的保证);
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5、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在珠海市区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照片各三张及二寸合照一张。
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
1、收养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填写收养申请书(写明收养目的和教育培养、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的保证);
5、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在珠海市区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照片各三张及二寸合照一张。
华侨办理
1、收养人护照;
2、填写收养申请书(写明收养目的和教育培养、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的保证);
3、收养人为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由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包括收养人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子女、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收养人为居住在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由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包括收养人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子女、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我国建立外交机关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并附有其居住国的官方中文译文);
5、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在珠海市区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照片各三张及二寸合照一张。
送养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送养人2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3、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 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在家中死亡或非正常死亡的,死亡证明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5、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6、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经常居住地区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委托的镇(街道办)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后者由人民法院出具);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8、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办理流程
第一步:收养人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收养登记所规定材料;
第二步:受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珠海特区报》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公告期60日(被收养人为第一类和第三类的除外);
第三步:受理机构自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办理收养登记,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四步:收养人到财政局指定银行交收养登记费;
第五步:收养人领取收养证,如无特殊情况,两个工作日可办理完毕(不含节假日)。
办理地点
(一)收养人为大陆公民的: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该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4、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或捡拾地在高栏港或高新区区域内的,经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收养登记审查意见书》后,在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二)收养人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及华侨的,在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工作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
办公时限: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