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珠海收养手续办理

时间:2023-07-08 13:09:40 华夏高考网

收养条件

(一)被收养人

1、丧失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

(二)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第一步:收养人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收养登记所规定材料;

第二步:受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珠海特区报》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公告期60日(被收养人为第一类和第三类的除外);

第三步:受理机构自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办理收养登记,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四步:收养人到财政局指定银行交收养登记费;

第五步:收养人领取收养证,如无特殊情况,两个工作日可办理完毕(不含节假日)。

办理地点

(一)收养人为大陆公民的: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该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4、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或捡拾地在高栏港或高新区区域内的,经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收养登记审查意见书》后,在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二)收养人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及华侨的,在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工作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

办公时限: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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