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生育津贴标准每月多少钱(领取流程到账时间)

时间:2023-10-28 03:25:54 华夏高考网

生育后享受生育津贴的福利这对于职场宝妈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但对于生育津贴,很多宝妈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疑问?比如“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怎么算的?”“生育津贴怎么领取?”“多久可以领取?”小编整理了镇江生育津贴标准每月多少钱(领取流程到账时间)??供职场宝妈参考!

镇江生育津贴标准每月多少钱(领取流程到账时间)

一、2022年镇江生育津贴标准每月多少钱

一、生育保险新政策出台背景

为推进生育保险工作,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014年6月30日省政府发布第94号令,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统一的生育保险办法。《94号令》的颁布,是我省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紧随其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了《关于印发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37号)和《关于做好退休、失业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63号)等文件,开展了政策培训,要求以各省辖市为单位,按照市级统筹原则尽快出台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94号令》与上述两个省厅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对我市现行的生育保险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细致地清理。牵头与市财政局、卫生局、计生委等部门就政策调整所涉及到的内容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和交流,对政策调整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与测算,拟订了送审稿并报市政府出台文件。

二、生育保险新政策主要内容 

与原政策相比,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在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整。

(一)生育保障体系覆盖城乡所有育龄妇女。原政策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新政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与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以及去年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共同构筑起覆盖全市城乡所有育龄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

(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统一降为0.5%。我市原规定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新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资总额申报口径按照本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统一征缴有关规定执行,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合并征收。新政策同时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本级及各辖市暂按当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额3%上解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三)降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门槛。原政策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因正常生育可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等待遇。新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严格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并降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门槛。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规定,生育津贴与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办法由人社与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发放的,经办机构可以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四)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费用报销待遇。新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新政策同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五)明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新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生育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诊疗服务项目》中规定的生育保险乙类支付项目和标准,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明确规定,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等九种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生育保险新政策待遇规定 

按照省政府94号令的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1.享受条件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2.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4.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5.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6.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7.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8.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生育津贴怎么算及公式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x乘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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