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期间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适当安排。
二、产假时间
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再增加产假30天,因此,《办法》规定的标准生育产假是128天。需要注意的是,增加的30天也属于产假性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根据《办法》,难产,再增加15天,她们的产假是14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此,生育双胞胎的产假是143天,三胞胎的是158天,依次类推。
此外,如果流产,也可以享受与生育产假性质相同的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不满4个月,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及工资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享受生育津贴天数×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举例来说,如果你是单胎顺产且符合浙江相关政策,你们单位去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那么你可以享受的生育津贴为:128×1÷30≈4.267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与你个人工资水平无关。即便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
四、哺乳期间
为缓解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育儿等方面的困难,要求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