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产假多少天,镇江产假国家新规定

时间:2023-07-18 11:17:23 华夏高考网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

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

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近日,镇江市发布了

《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

婚假和产假具体是多少天?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享受哪些奖励扶助?

扶助对象是哪些人?

……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新华社(熊琦 摄)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按照规定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符合生育条件的妇女怀孕后,可以到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领取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证。

现居住地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证所列项目提供服务。

婚假、产假有所调整

符合本办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九十八天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共一百二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具有节育、流产等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假期。

前三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有何奖励扶助?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职工到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人每年各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奖励金。

(二)不同工作情况,得到的扶助政策不一样。

城镇职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待遇的,按照规定享受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三千元;

城镇非从业居民年满六十周岁的,按照规定享受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金三千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政策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三)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条件的农村居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八十元的标准享受补助。

保教费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位职工,其独生子女入园按照规定在所在工作单位报销保教费。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位职工,其独生子女医疗费一般按照单年份男方工作单位、双年份女方工作单位支付,特殊情况可以由双方单位协商解决报销办法,报销至十八周岁;

🔷丧偶或者离婚后,没有再婚的,一般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工作单位支付医疗费;

🔷实行职工子女医疗费统筹的,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按照规定享受医保政策报销待遇后,在父母所在工作单位报销剩余部分的费用,并且按照每人每年核定不低于四百元结算。

低于核定标准的按照实际金额报销,超过部分由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实行年度内分段按照比例负担。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一)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特别扶助金;

(二)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卫计部门负责制定;

(三)年满六十周岁失能、部分失能或者生活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补贴;

(四)年满六十周岁的,纳入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定期上门巡诊服务范围;

(五)年满六十周岁的,办理免费公交卡、园林游览年卡;

(六)依法收养子女的,优先办理并简化收养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七)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3年10月15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镇政发〔2003〕242号)同时废止。

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辖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称卫计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改、公安、教育、财政、民政、审计、人社、住建、统计、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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