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养犬热逐年升温,养犬数量和流浪犬数量也随之激增,饲养宠物已成为我市广大市民的普遍现象,养犬人与犬只管理工作中的短板和问题也日益凸显,养犬人与社会、环境、邻里和执法机关的矛盾日益突出,给人们带来了欢乐和慰藉的同时,也存在扰民、伤人、污染环境、侵害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等诸多问题,尤其防控疫情期间,更引起了市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和不满。
近期,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滨河分局联合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海达街派出所、乌海市海勃湾区兽医局共同开展文明养犬的宣传和倡导活动。
工作人员根据养狗人的遛狗习惯特意选择在下班时间来到滨河湾、君正长河华府、满世水云轩等小区与物业工作人员为居民发放文明饲养犬只宣传单,并向居民讲解饲养犬只的注意事项,以及因不文明养犬产生的纠纷等案例,倡导市民文明养犬。
离开小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队员和海勃湾区兽医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海勃湾区苍狼白鹿景点。
苍狼白鹿雕塑休闲广场是海勃湾区最具特点的标志性建筑,因背靠黄河岸边,紧邻景观大道,周边风景独具特色,绿草如茵成为市民放松休闲最爱来的场所。
随着城市建设的完善,这里久而久之形成了一个爱狗人士相对固定的交流点,每天都会有很多人带着自家狗来这里,进行放狗逗狗的活动。
在小广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将文明养犬宣传单发放到每个养狗人的手中,并对公共场合遛狗的规范要求进行告知,规劝市民遛狗牵绳,及时清理粪便、给犬只佩戴嘴套。
在采访中记者看到,随着市民素质的提高和广泛宣传,市民遛狗过程中能够主动牵绳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能够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以及按要求佩戴嘴套的情况却几乎没有。
在与市民的交谈中,大部分市民对养狗并不反对,但是十分反感遛狗不牵绳和宠物随地大小便的不文明行为,几乎每个人都有因为踩狗屎心情不美丽,被狗吓到的烦心事。
不文明养犬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居民饲养猫、狗、信鸽等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对宠物等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禁止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携带犬只等宠物外出应当采取约束性措施,不得进入禁止的区域;饲养犬只等宠物的,不得影响他人生活。违反规定的,处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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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2020年7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全票通过修改后的《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改后的《规定》10月1日正式实施将对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监督“数字治犬”、犬只伤人责任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其他盟市可以起到示范借鉴作用,希望乌海本地的养犬管理规定尽快颁布、实施。给执法者一个更好地法律保障,给市民和爱狗人士创造更好地和谐环境,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出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