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城市文明创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汕尾市物价局 汕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汕价〔2013〕15号)等规定,现就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定价范围。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别墅除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三、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必须由业主自愿委托,其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都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推销建筑装修材料和强制收费。
四、科学合理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各地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要按有关规定实施成本监审或调查,听取有关意见,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以及业主的承受能力,做好与毗邻区域收费水平的合理衔接。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同时明确包含的具体内容。
五、加强物业服务和收费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12358价格举报工作制度,及时查处物业服务收费投诉。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不按规定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争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