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最新

时间:2021-05-29 06:53:01 华夏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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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经济适用房新政策2017

  丰县经济适用房如何买卖

1、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出售

(1)二手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的,可以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2)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3)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出售

(1)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2)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

3、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

(1)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2)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丰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有哪些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丰县经济适用房是可以买卖的,买卖政策与国家的有关规定也是大致相同的,但如果你有过出售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以后就不能享受保障性住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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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入审核

就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进一步重申资格审查的规定,同时提出各部门联动和市区两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机制。具体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完善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准入资格审核信息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收入审核工作。社区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通过入户调查、组织评议、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严禁委托开发、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工作。”

  配售程序

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统一配售,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配售公告,近郊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辖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配售工作,组织登记,依规定程序开展公开摇号工作。

  产权及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以2008年9月25日为时间节点分为“完全产权”和“有限产权”。2008年9月25日前发布配售公告的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为“完全产权”,2008年9月25日后发布配售公告的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为“有限产权”。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间以省、市房改部门项目批复时间为准。

购买有限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制上市交易起始时间以缴纳第一笔购房款或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如缴纳第一笔购房款时间、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证载购房时间不一致,按最早时间确定。

购买有限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交易前须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审核意见,并参照甘肃省房改有关价格标准中兰州近郊四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算所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的50%作为应收缴的土地收益。交易后的住房性质为完全产权。

有限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满5年后,购房家庭也可补缴购房当时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差后取得完全产权。补缴的价差数额,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算。

  其他注意事项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或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家庭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申购家庭原有住房未超过保障标准的,原有住房和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核准90平方米以内(含)的面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核准90平方米的面积按销售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或取得完全产权前,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代理买卖、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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