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发改社会〔2013〕302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保费由每人20元调整为24元,保费调整为每人28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0.5万元调整为1万元,各分段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变。以后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逐年调整。
三、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合规自付费用按65%纳入大病保险报销。
四、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结算周期。将《遂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协议》中约定的结算周期由一年调整为三年,即结算期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此结算期计算净赔付率。
五、重新修订《遂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协议》部分内容,确定“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导致大病保险新增支出由基本医疗保险承担”。协议期盈亏分担机制按修订后的《遂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协议》执行。
六、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自1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21日印发的《遂宁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遂府办函〔2013〕190号)继续执行,但与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