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工厂打工的员工对于计件工资制度并不陌生,那么劳动法对于计件工资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计件工管制度下加班工资又怎么计算?为大家介绍!
(1)超额累进计件:在劳动定额内按计件单价支付,对超额部分在原单价基础上累进计发工资,超额越多,单价越高。
(2)直接无限计件:上不封顶,同一单价计件。
(3)限额计件:在劳动定额内按计件单价支付,对超额部分进行限制,采用封顶的计件。
(4)超定额计件:在劳动定额内,按计时发给标准工资,超额部分发给计件工资。
(5)按质计件:根据产品的不同质量,规定不同的计件单价计件。
(6)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
(7)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
计件工资制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而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的一种工资制度。实践中,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一直是用人单位薪酬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由此可见,实行计件工资制当然也有加班工资。
上述规定中,对计件工资制计发加班工资设置了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其一,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其二,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劳动定额的,该超额完成的劳动量应当按正常的计件工资单价支付工资报酬,不应当按照加班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为了赚取加班工资,故意降低工作效率,将工作任务积压到下班之后来完成,也不应当计算加班工资。只有完成劳动定额标准后,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才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如前所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必须在制度工作时间内完成计件定额。因此,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制度工作时间内的合理劳动定额是关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关于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我们发现,在用工实践中,最大的问题并不是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是否合理,而是很多单位根本就没有确定劳动定额。
根据江苏高院《劳动争议类案件审理指南》的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制度,但无法确定劳动定额或者根本没有定额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将计件工资制转化成计时工资制来计算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即劳动者每月获得的工资数÷(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如果计得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合法。如果计得的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时薪×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已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