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工资同时发放的在岗职工每月300元住房补贴,该项住房补贴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发放的住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针对工资和福利费税前扣除的一些细节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对于企业按月发放的福利性补贴诸如伙食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等是作为“工资”税前扣除还是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但一项费用是作为“工资”扣除,还是作为“福利费”扣除对企业的影响是很大的,作为工资就可据实扣除,而作为福利费则只能限额扣除。因此该问题亟待国家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之前,判断一项支出属于工资还是福利费主要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文件中对福利费的描述稍显原则和笼统一点,文件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福利费支出。
但是实务中,有些企业是把这些补贴做到工资里的按月发放的,也就是在工资薪酬制度里面就包含中这些补贴,名义上叫做补贴实际上已构成了工资薪金的组成部份,对这部分补贴如何界定呢?有些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为只要工资薪酬制度里包括这部分补贴且和工资一起发放,就应该视为工资税前扣除,例如北京市国税局2013年汇算清缴辅导中就明确规定:“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酬制度,构成工资薪金一部分并按月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住房福利性补贴,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但是,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则比较严格。只要是补贴不管什么性质,一律视为“福利费”了。
显然《公告》也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是列入员工薪酬制度,符合工资薪金的规定,无论叫做补贴还是工资都属于工资。
但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如果该项补贴作为工资薪金发放,不仅要在工资薪酬制度中列明,还要和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同时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工资薪金的规定,即: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这一条规定在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一直都是这么执行的,只不过没有体现在文件中,《公告》中把该项规定明确写在文件里,使得实务执行时征纳双方更有据可依。
《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这一条和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相比,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实务中,税务机关一般是这样把握的,直接支付给劳务公司的支出,其中属于代发工资的部分可以作为工资薪金,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福利费扣除基数。
1.直接支付给劳务公司的费用凭劳务发票按照劳务费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还是福利费;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需要区分工资还是福利费,符合本公告及国税函(2009)3号文件“工资”规定的作为工资扣除,并可作为福利费的扣除基数,不符合“工资”条件的,例如福利部分员工的支出,没有包含在工资薪酬制度中的补贴等应作为福利费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本公告适用于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也就是说如果年报还没报的企业,就应该按照该公告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