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办理流程(图解)

时间:2021-08-17 02:50:27 华夏高考网

除了新建住宅,职工购买存量成套住房即二手房同样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苏州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和流程分步骤进行了详细介绍,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办理流程

注:公积金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职工,可当场办结以上手续。

  办理材料:

序号贷款要件备注
1存量房买卖协议(合同)
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采用资金托管方式
3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采用资金托管方式;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的住房不需提供
4预付购房款证明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
5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6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需正反面复印
7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①有共同借款申请人的需提交 ②结婚证复印件需含照片页 ③户口簿复印件需含户头页 ④如户主不是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其子女,则需另外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8单身申明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的单身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需当场签具声明
9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卡

  首付款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二手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同时,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记录,应视作在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2)无公积金贷款余额;(3)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4)购买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5)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住房总价(包括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并计入住房总价的阁楼价款、精装修金额)的30%;(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同时,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还应符合下列三项要求。其一,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二手房最高不超过35万元,仅借款申请人计算可贷额度的,最高不超过21万元;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二手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可贷额度最高不超过住房总价的70%。其二,可贷额度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其三,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如果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价款,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申请人发放。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二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且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期限等因人而异、因房而异,可以登录本中心网站“网上个人业务系统”http://gr.szgjj.gov.cn/retail进行测算,最终以柜面审批为准。

贷款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借款申请人可以选择下列担保方式:有价证券(借款申请人或第三方名下国债、国库券,国家规定不可质押的除外)或在受托银行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的有价凭证的质押担保;借款申请人或第三方个人账户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质押担保;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的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不管办理何种贷款担保,都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借款申请人选择有价证券或有价凭证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有价证券或有价凭证交付受托银行;借款申请人选择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由分支机构办理相应个人账户的冻结手续;如果选择保证担保方式,应与担保机构签订书面保证担保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应从签订存量房买卖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之日起到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新房屋权属证书日期之前申请公积金贷款;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应自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以契税完税凭证的日期为准)起3个月内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应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为不同分支机构的,可选择其中一方的缴存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如果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应在所购住房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出具贷款申请审批表;不予贷款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贷款逾期未还要计算罚息

公积金贷款发放通常由受理机构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发放。受托银行收到放款通知后,按要求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的资金账户。其中,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划入指定银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划入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账户或指定账户。

公积金贷款实行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内,借款人可变更一次还款方式。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选择与公积金贷款不同的还款方式,即从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中任选一种。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提前还款,可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月还款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在公积金贷款账户无逾期的前提下,每年还可申请调整一次月还款额度。

如果借款人未能正常还款而造成贷款逾期的,按规定要对逾期金额计算罚息。

对于借款人连续逾期两个月(含)以上的贷款,公积金管理机构将逐户建立催收台账,进行重点催还,分支机构将限制该笔逾期贷款的借款人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对于借款人连续逾期6个月(含)以上的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公司应按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将借款人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本息向受托银行代为清偿;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将按照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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