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从4月1日开始,北京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60元,到1720元。全国总工会也于同日通报“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在目前执行的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中,北京市的排名位居第五,已经基本完成了“十二五”期间月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的目标。
按照国家人社部实行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应该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顺应发展、顺应民意的积极举措,对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调结构、保增长的发展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地方赢得劳动力资源洼地效应的惟一出路和选择。
诚然,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修补和纠偏劳动力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劳动力市场越来越为卖方所主导的情况下,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足以产生强有力的吸引力。毕竟,加薪只能让劳动者暂时满足,如果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更多的尊重,各项权益保障制度没有充分积极跟进,上调最低工资标准难以产生更大的正向效应,劳动者就难以拥有获得感。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首先要直面如何治理欠薪问题。欠薪不止何谈加薪?欠薪不止何以消除劳动者的权益被剥夺感?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劳动侵权的行政监察力度,让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得到维护和伸张。当然,劳动者的待遇不仅仅是工资。长期以来,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被一些企业漠视,也造成劳动者有后顾之忧,难以安心就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政府部门还应严格执法,督促用工企业兑现劳动者应有的待遇。
同时,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还应该尊重劳动者的话语权。企业工会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但在一些企业内部,工会组织被虚设,或者被排斥,导致劳动者合法利益诉求的通道被阻断,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健全企业工会组织,使其在促进劳资协调和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当然,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必然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此时,企业应给予劳动者人格和权益上的极大尊重,充分释放他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才能赢得劳动者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企业才能获得发展所需要的人力资源。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不能只是津津乐道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核算,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积极跟进落实配套制度,才能产生多赢的正向效应。惟有如此,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才不会“画饼充饥”,从而让劳动者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需要提醒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这些内容: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剔除上述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需注意,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