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一步辽宁省将按照“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改革思路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开展调查研究、数据采集、相关测算等前期准备工作。
“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国务院在《决定》中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同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记者了解到,改革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原来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保持已有待遇不降低。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实行新制度,建立新机制。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基本养老金中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同时建立职业年金,以更好地保证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