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考核年限的确定问题。我省首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期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以后次顺延。
(1)由企业或外省调入事业单位的,调出单位应将调动人员在原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如实介绍给调入单位。经调入单位认定,表现较好的,其调动工作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2)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参照上述(1)款的规定,其分配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3)执行见习期工资或新参加工作后直接确定工资档次的人员,见习期满或正式确定工资档次的当年,可以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计算。
(4)连续两年考核期中,第一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第二年考核合格的,考核年限从第二年开始计算。第一年考核成绩合格,第二年考核不合格的,考核年限从再次考核合格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5)连续两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人员,在此期间,不论职务工资是否变动,增加多少,均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6)上一个考核年度为合格以上,当年9月30日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以按离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离退休费,也可以按在职人员晋升工资档次的办法,并按一定比例打折后增加退休费。
(7)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应按本人第二个考核年度9月30日执行的工资标准,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第三节职务变动人员工资的确定
职务变动人员,主要包括职务晋升、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低聘和工人技术等级变动等几种情况。
一、晋升职务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
晋升职务人员的工资处理,从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基本上都是同一个原则,就是担任什么职务,执行什么职务的工资标准。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确定工资的原则,与专业技术人员确定职务工资的办法完全相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后确定的工资待遇,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下月起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指取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晋升职务人员确定工资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与晋升职务后工资额相同时的工资处理。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额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相同的(由于工资标准的偶然巧合所造成),可向上顺延增加一档职务工资。如,99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员级三档260元,助级一档同样也是260元。某专业技术人员,99年12月工资为员级三档,99年12月聘任助级职务,那么其聘任职务后的工资为助级二档。
2、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后的工资处理,事业单位中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只能按照其中一种职务和相应的工资额确定工资,不能两种职务、两种工资额交叉并用。
二、事业单位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其新聘任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并从新任职务的下月起执行。其中低聘一级的,职务工资在现基础上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低聘两级的,职务工资在现基础上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低聘三级的,职务工资在现基础上降低两个工资档次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现职务工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在降低一档或两档职务工资时,可按本职务第一档与第二档的档差予以降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新任职务确定的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执行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
(二)因不胜任专业技术职务而调整到非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并从调整岗位的下月起执行。
(三)待聘人员,从待聘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中活的部分。
三、工人技术等级确定后的工资处理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经人事部门考核确定技术等级的,从取得技术岗位证书的下月起,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属于晋升技术等级的按职务晋升人员确定工资的办法处理)。在首次工人技术考核中取得技术岗位证书的,一律从1996年10月起兑现工资。
(一)未按规定参加技术等级考核或经考核未能取得所申报的技术等级的,按鲁人薪[1995]6号文件等规定条件申报技术等级(工作年限和本工种年限计算到1993年底)的下一等级确定工资。其中按文件规定只能申报初级工的,按初级工确定工资。
(二)新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复员、退伍军人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未参加过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的,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年限条件直接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的考核。
参考文件: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鲁人薪[1994]13号、鲁人薪[1997]9号和鲁人薪[1998]24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