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费:校车费是指幼儿园自设或者租用车辆接送在园幼儿收取的费用。该收费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提供此项服务的幼儿园与自愿选择的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严格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
严格伙食费的价格管理,幼儿园应从严控制伙食费调整的幅度和频次,价格制定后3年内应保持稳定。伙食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前,幼儿园应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家长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幼儿园应严格控制伙食费的成本开支范围:幼儿园接待用餐由幼儿园按实际消费据实结算,不得列入幼儿用餐成本;幼儿园食堂房屋日常维修和维护经费,应计入幼儿园公用经费支出,不纳入食堂成本支出;幼儿园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幼儿园食堂支出中列支;幼儿园伙食费收入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幼儿园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幼儿园食堂在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计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伙食费应当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当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当全部退还。
严格界定代收费收取范围。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以及外出活动费、园服费等。严禁将取暖、降温、饮水和幼儿园内用于幼儿活动及学习的费用列入代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代收费的收支必须单独核算,不得盈利,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代收费项目,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支出应当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
严格规范幼儿园办园及收费行为。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严格执行退费规定。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家长及社会公示收费项目(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托管费、代收费、校车费)、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及社会监督。
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徐州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批准注册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精神,制定当地幼儿园收费具体管理意见。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