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幼儿园收费标准说明,长春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新标准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我市幼儿园现行收费政策、标准、管理方式等进行了梳理汇总,出台了《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这四项费用幼儿园可以收
按照《通知》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含营养点费)和校车接送费,代收费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通知》中同时明确,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市属及高新、太白、经开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其他县(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
目前,市机关幼儿园、市职业一中附属幼儿园、济宁学院附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450元/生/月。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财政补助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限价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36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26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0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和未定类别幼儿园160元/生/月; 无财政补助的公办幼儿园可在上述同类别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与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
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入园时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
孩子缺勤退费标准各不同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的,不退费。
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记者 王仰浩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