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规范招生秩序,打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19〕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
1.以县为主、属地管理。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实行各区(市)教体局一把手负责制,完善招生办法,细化招生措施,建立公示制度,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的学区划分、招生入学工作由所在区(市)教体局统一管理。
2.科学制定招生计划。5月中旬前,各区(市)要做好教育资源发展状况摸排工作,全面摸清辖区内各学校学位存量和教师队伍现状,主动与公安、住建等部门沟通联系,全面掌握辖区内常住外来人口适龄儿童数量,对适龄儿童户籍数、在园幼儿数、义务教育学校毕业生数等多种数据进行分析,完成分片区适龄儿童就学需求测算,结合学校学位及师资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招生计划。
3.严格控制新生班额。各区(市)要认真落实2020年解决大班额问题建设规划,落实配套教育设施“四同步”政策,加快推进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和已建成学校投入使用,持续增加学位供给,化解大班额问题。2020年秋季入学的新生一年级每班不超过45人、七年级每班不超过50人,全面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班额情况纳入对各区(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考核。
4.完善划片工作机制。招生片区范围涉及较大调整的,要完善片区调整工作机制,强化划片工作程序和内容的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审慎决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及时化解划片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鉴于一些区域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不均匀、街区形状不规则的实际,就近入学不能仅仅依直线距离最近界定,就近入学并非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5、坚决落实免试入学。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我市适龄儿童状况及学龄人口变化、教育资源供给等情况,确定小学一年级入学政策年龄为年满6周岁(截止日期为招生当年的8月31日)。小学必须按照片区范围登记入学,初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划片入学或对口直升办法招生。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鼓励学校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对入学新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入学2周内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6.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提前申报招生计划、招生方案,由审批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民办学校招生范围限于审批地,在审批地招生学位有余额的,可以在审批地以外招生,但不得跨市域招生。对于报名学生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坚决杜绝掐尖行为。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
二、优化招生工作流程
1.提前公布招生方案。各区(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要5月底前制定完成,并通过区(市)政府或教体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市教育局,统一在市教育局网站公布。各学校要在招生报名前将本校招生计划、范围、条件、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在学校网站、校门口显著位置公示。
2.优化报名程序。按照便民、高效、公开的原则,各区(市)要进一步优化报名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各区(市)教体局与公安、房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大数据等部门联合,加快推进义务教育招生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尽早实现一网通办理。招生工作结束2周内,公布录取结果。
3.简化入学证明材料。各区(市)教体局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国家、省市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严禁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三、统筹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凡符合《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18〕20号)规定的学生,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中小学不得拒收;确因学校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按照义务教育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市)教体局协调安排其他公办学校就读。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回原籍子女入学。家长如申请回房产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对于符合条件,学校有接收能力的,不得拒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区(市)教体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2.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市)教体局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按照“零拒绝”“全覆盖”“一人一案”的原则,确保所有具备接受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各区(市)教体局要主动对接扶贫办、民政等部门,准确掌握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和困境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孤儿、无人监护等适龄儿童数据,采取电话沟通、上门服务等措施,及时做好入学安置工作。
4.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现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等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区(市)教体局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中就读;在枣台湾同胞子女就读小学、初中,由居住地区(市)教体局统筹安排,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来高新区创新创业的企业家子女、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由区(市)教体局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四、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责任
1.加大控辍保学力度。各区(市)要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实行“一区一案”、“一人一案”。做好入学通知、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协同残联、民政、扶贫办、公安、司法、大数据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信息核准,共同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暂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区(市)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
2.建立控辍保学动态跟踪机制。发挥学籍管理平台作用,对申请延缓入学和经鉴定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儿童,学校要在学籍平台控辍保学系统中做出标记。区(市)教体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对失学儿童、辍学在籍生情况进行逐一核实,精准施策,失学辍学儿童的劝返情况纳入控辍保学动态管理。市教育局将依托学籍管理平台控辍保学系统,对各区(市)控辍保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测和定期通报。
3.严格控制辍学行为。加强与公安、司法、人社等部门的协调联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初中学校不得提前劝退学生离校,高中学校不得提前招收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4.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各区(市)要尽早安排学校做好秋季入学需求摸底调查工作,与公安部门比对户籍信息,确保秋季开学适龄儿童应入尽入。开学2周后,发现未入学的,及时督促监护人为其办理入学手续,确保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
五、规范学籍管理
1.明确建籍工作新要求。新生建籍以身份证号为基础,各学段无户籍新生无法建立学籍,学校要督促家长及时为无户儿童办理户籍。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及时准确采集学生信息,确保学籍信息与户籍信息一致。初中新生依据小学信息建籍,不一致信息建籍结束后修改完善。新生建籍要落实到班级,做到学校实有班级和学籍班级相一致,学校新生电子学籍的上传工作要在9月20日前完成。
2.规范残疾学生建籍。残疾学生入学应完善学籍信息,按残疾类别、受教育方式在学籍系统中作出标记。所有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要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服务的学校负责建立。
3.实行一网通办。为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学籍业务实行一网通办。办理学籍业务时,家长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学校审核,符合政策规定同意办理的,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学籍管理员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学籍管理平台,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学校按年度分类归档保存。
4.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校学籍实行校长负责制,专人管理,责任到人,严防学生信息泄露。学校要专柜存放学生纸质学籍业务材料。全国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籍随人走,籍在人在。除因学生父母工作调动、军队转业外,毕业年级一般不准转学,九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准休学,冻结九年级下学期学籍。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冻结考试年级学籍,不办理变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