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教育局新区分局
各街道教育办,区属中小学校、市一中、市朝阳实验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秩序,保障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铜川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铜教发〔2020〕89号)精神,现就做好铜川市新区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公民办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办法,推进义务教育阳光招生。
二、招生对象
中小学起始年级适龄儿童少年。
1. 小学一年级入学政策年龄为年满6周岁的儿童,即2014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2.初中一年级入学应为2020年新区小学毕业生,新区户籍未在新区小学就读的回籍学生,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三、学校招生工作安排
(一)规范新生录取程序和方式
1.小学: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分批次进行入学登记,规范新生录取程序。对于受招生规模限制不能全部接收居住地适龄儿童入学的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2.初中:采取登记(报名)或对口直升方式招生。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直接免试升入对口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就读。
每名学生只能在学区内一所学校登记,严禁空占学位。
(二)切实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
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四证审核”制度。
随迁子女父母要对提供的“四证”真实性负责。“四证”具体内容:
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铜川市居住证或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其中,非我市户籍务工人员提供铜川市居住证及相关材料;我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由社区办理的我市居住证明及相关材料。
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籍簿、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流出证明(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和流出区县教育部门流出登记表(开出流出登记表需审核户籍、居住、务工证明)。
(三)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
各学校要准确掌握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情况,由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分别提出教育安置意见,落实“一人一案”。各校对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能够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要依法保障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于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要安置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对于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要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
(四)落实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入学政策。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学校要落实国家和省市教育优待政策。
(五)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提前申报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提前录取学生,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采取自愿直升本校初中;电脑录取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对应学区公办学校,若无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
四、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入学。各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2020年8月31日(含8月31日)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告知学区学校备案。
(二)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街道教育办要统筹协调,负责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摸排工作,各责任学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落实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巩固控辍保学“六册五表一单”动态监测制度,做好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情况排查,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加强学籍管理,按照“人籍一致”原则及时做好学籍建档工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群众知晓。各校要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执行教育分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加强义务教育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解读,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召开学生家长会、印发宣传资料和告家长书等形式,将招生政策宣传到每一位学生和家长,保障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2020年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落实纪律要求,营造良好生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9个严禁”纪律要求,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名师、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严肃执纪问责,营造良好氛围。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束后,将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违规招生的学校,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责。
(四)做好疫情防控,确保安全有序。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检测登记点,现场对报名登记人员测量体温,安排专人组织管理;所有人员全部佩戴口罩,保持一米以上距离。做好报名登记场所、设备设施消毒等防控措施,合理安排登记报名人数,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降低疫情防控风险,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