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5月23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秀超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称,截至底,全国已有1824个县(市、区)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国家认定,今年,还将有500个左右的县(市、区)接受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届时合计总数将达到2300个左右,占全国总数近80%。
《办法》对每项指标都设置了明确的评估标准和要求,并将以考试方式招生、违规择校、重点校、重点班、“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弄虚作假、教育系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等情况,以及社会认可度作为一票否决指标。
对此,何秀超表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择校和大班额被单独列出来,是为了让政府、学校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在争创过程中减少这些现象。
对评估原则、对象、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何秀超介绍,《办法》共五章十八条,主要就督导评估的目的、依据、对象、原则、基本条件、内容与标准、程序、结果使用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中的评估体系的建设以“促进公平、提高质量”,设计了“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资源配置”方面设计了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设备等方面的标准化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
(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办法》明确,“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二)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三)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四)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五)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六)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七)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八)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课程)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九)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十一)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十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十三)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十四)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十五)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教育质量”方面设计了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社会认可度方面,将通过调查,了解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对于县级政府和义务教育学校推进均衡发展成效的认可度。具体包括:
(一)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二)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三)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四)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五)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六)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七)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八)无过重课业负担;
(九)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办法》指出,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办法》指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仍然是县(市、区)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评估程序仍然是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三四环节。
新要求和新特点
据何秀超介绍,对比基本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办法,《办法》在督导评估框架的设计、指标的选取、标准的测定等方面,突出了“更加均衡、更有质量”。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更加”:
一是指标内容更新更全。结合当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际,对比基本均衡发展评估,本次《办法》增加了一些新的指标,如骨干教师配备、体音美专任教师配备、网络多媒体教室配备、城乡义务教育四“统一”、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城区和县镇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比例、设施设备利用率、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课程开齐开足率、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等。其中,管理水平和质量直接指标以外的指标,都是与提高质量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密切相关的指标。
二是标准要求更高更严。一方面在差异系数上进一步提高标准,从严掌握,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由原来的0.65、0.55,提高到0.50、0.45。另一方面其他各项指标的标准要求,也从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
三是方法更加科学有效。在学校资源配置的指标与标准部分,我们区别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对设定的7项指标作了“两维评估”,既要求各项指标的校际差异系数都要达标,也要求各项指标的水平值也要达标,以体现“高水平、高均衡”的“两维要求”。同时,在水平值的评估中,要求各所学校“校校达标”,以体现“办好每一所学校”的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宗旨。
四是更加关注教育质量。在此次《办法》中,将“教育质量”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设计了9项指标,加重了对“质量”评估的权重。同时,在资源配置、政府保障两个部分,在选取指标时,也都是强调了与提高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相关性。如教师是影响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我们在评估体系中着重加大了教师相关指标的权重。特别是《办法》中采用了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指标,强化了指标体系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的关注,提高了质量评估权重和权威性。
五是更加注重社会认可。《办法》对每项指标都设置了明确的评估标准和要求,并将以考试方式招生、违规择校、重点校、重点班、“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弄虚作假、教育系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等情况,以及社会认可度作为一票否决指标,推动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教育公平的、长期受社会置疑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六是更加强化结果使用。《办法》规定,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