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对象为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学时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培训周期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校本研修80学时。
第五条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须统一采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www.hateacher.cn,以下简称‘系统’)”完成。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和本校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学时登记和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教师参加的培训项目学时以项目规划学时为准,校本研修活动学时的登记由学校负责,培训项目学时登记中的争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负责解释,校本研修活动学时登记中的争议由校本研修活动实施学校负责解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校本研修活动学时登记进行检查。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校本研修制度,加强对校本研修的管理,对校本研修计划、过程和效果等进行严格监督。加强对校本研修工作的业务指导,促进校际交流、合作。
第九条厅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各高校附属中小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训学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学时登记
第十一条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审核登记实行“省、市、县(区)、校”四级管理,按“谁主办、谁审核”的原则登记审核学时。河南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国培、省培两级培训学时登记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师训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并对辖区内教师培训学时登记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抽查。县(市、区)教育局师训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同时对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学时登记进行审查。中小学校负责本校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学时登记,受理校外培训登记。
第十二条纳入学时登记的培训包括: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2.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授权,高等院校、教研、电教、教科研及培训机构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培训;
3.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活动;
4.教师参加的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校本研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具体负责,纳入学时登记研修形式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听评课和示范课、课题研究、校本课程开发、区域研修、网络教研等,具体内容和学时折算办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凡在本周期内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含二年以上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第二学历)学习的教师,如能够在本周期内取得毕业(结业、学位)证书者,可免于参加本周期内的培训项目360学时培训;凡跨周期参加学历教育而本周期内不能获取毕业(结业、学位)证书者,仍应与其他教师一样参加本周期的继续教育,待下一周期取得证书后,免于参加该周期内的培训项目360学时培训。以上情况,均不包括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教师必须参加的特殊专项培训。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师培训项目均须通过“系统”完成项目规划、学员报名、学员结业等管理工作。所有培训项目的学员成绩录入工作须在培训项目结束1个月内完成,逾期系统将关闭成绩录入功能。
第十六条 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可登录“系统”在线打印“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证书是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唯一凭证,是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晋级、教师资格证书登记注册、年审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月1日以来发生的学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通过系统进行补录登记。上一周期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地要结合区域教师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区县、各级中小学校职责,全面推动系统的应用。
第十九条本意见解释权归河南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