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实施意见》出台
不得经常性为学生订购校服,毕业学年度不建议购买校服
可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允许推荐广泛认可的美观款式
确保校服品质,校服供应和验收实行“台账”和“明标识”制度
校服被形象地称作中小学生的“第二层皮肤”。为加快形成有效的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服务体系,近日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校服的育人和审美功能,健全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允许推荐广泛认可的美观款式;中小学生着装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两年,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确保校服品质。
《意见》要求,校服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校服采购单位加强指导,不得采取“定点”“定商标”等违反市场原则的方式干涉交易。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校服生产企业的登记注册,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质监部门指导执行中小学生校服有关技术标准,并对中小学生校服质量进行“全链条”监督检查,及时公布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校服品质。
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各校或一定区域学校的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经常性为学生订购校服,中小学生着装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两年,毕业学年度不建议购买校服。寒冷地区的学校,可结合实际设计并推行冬装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选用的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校服。
在款式设计上,《意见》要求注重校服的面料、功能和式样的研发,逐步健全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可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式样设计,向学生、家长及学校校服选用组织推荐更多被广泛认可的美观款式。但校服款式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年龄特点,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并适度扣合民族文化的传承需求。
在采购程序上,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依规制订校服统一采购的操作规程,统一采购合同,各校的采购合同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经发现校服质量问题,采购单位要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质监部门反映。
由政府出资为中小学生提供校服的地区,以政府为采购单位进行统一采购。校服进入市场流通的地区,学生及家长作为采购个体,可直接到校服销售门店购买校服。由校服选用组织采购的,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校服供货企业。《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县(市、区)政府为主,集中统一采购校服。同时,鼓励校服生产企业按学校着装人数的2%以上比例,对家庭贫困学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无偿提供校服。
为更好地监控校服质量,《意见》要求校服供应和验收实行“台账”和“明标识”制度。供应到学校的校服,应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按合同要求集中配送到服务区域和学校。采购单位查验校服时,要查看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识和检验合格报告,是否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校服技术标准和面辅料等完全一致,符合约定方可接收。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