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在两轮试点基础上形成改革方案
“《意见》的出台建立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之上。”该负责人介绍,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对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在《意见》出台前,共进行过两轮试点工作。
据了解,2009年1月,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人社部、教育部组织山东潍坊市、吉林松原市和陕西宝鸡市开展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1年9月,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探索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2?3个地级市,进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同时,已开展试点的吉林、山东、陕西三省在全省开展改革工作。
2011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正式启动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改革扩大试点共涉及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09个地级市,112198所中小学校(含幼儿园),3872394名中小学教职工。其中,3293143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职称(职务)过渡,按照新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新晋升正高级教师806名,高级教师39839名。
形成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意见》是一项重大的人才评价制度创新。”该负责人表示,本次改革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统一了自1986年以来一直施行的中、小学两大职称系列,首次设置了正高级职称,从制度框架、评审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对中小学职称制度进行了整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