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1.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4月11日-4月30日,凡本县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就读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民办三级园、看护点、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各指定地点(见下表)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信息登记时,家长需对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先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到以上指定的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
4月30日,为全市小学招生对象统计日。
因身体原因要求暂缓入学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由监护人向户籍地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由学校检录后报教育局和乡镇事业办备案。
2.本县继续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可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在居住地登记入学。根据《崇明县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附件2),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对口入学。
3.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实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3号)精神,将随迁子女招生纳入义务教育招生计划,规范对招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