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机动车变更备案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 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条 件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1、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2、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4、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 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 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5、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变更备案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变更备案时,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 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文所称“一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
申请材料 |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收原件)。 |
申请表格 | 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样本)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128号。电话:22222000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程 序 | 一、备齐资料至车管所各业务办公受理窗口受理; 〓、缴纳相关费用后,按受理时限至受理窗口领取相关证件。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日办结。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
法律效力 |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备案。 |
收 ⊙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粤价函[2007]382号。 |
年审或年检 |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 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 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 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网上预约 | 无 |
网上受理 | 无 |
状态查询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