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
第七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它志愿的考生。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对于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份,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即对进档考生先按投档分数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再按照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对于内蒙古考生实行“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部分专业录取办法
1、美术学类、设计学类、音乐与舞蹈学类、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舞蹈表演(健美操)、舞蹈表演(体育舞蹈)、体育学类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相加后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3、表演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总分占30%、专业(面试)成绩总分占70%相加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4、运动康复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5、体育单招、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面向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报考条件
1、外国语言文学类、俄语、日语、西班牙语、翻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考生须参加口试;其中外国语言文学类、西班牙语、翻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招英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招英语、俄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招英语、日语语种考生;
2、音乐与舞蹈学类(招舞蹈考生)、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70CM以上,女生160CM以上;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专业只招女生,身高要求170CM以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68CM以上,女生158CM以上;
3、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要求考生文化成绩要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使用统考(联考)成绩录取的专业要求考生专业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相应科类和批次的专业合格线,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要求考生专业测试(面试)成绩本科合格,报考表演专业要求考生航空体检必须合格;
4、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化学、应用化学、药学、科学教育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5、其它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其报考条件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5]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