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为切实尊重学生专业学习的选择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校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考核,学校批准后,学生可转入新专业进行学习。
第三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需由本人向所在的二级学院申请,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经转入院(校)同意,并报浙江省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必须同时经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八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二)无特殊情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
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