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请校内转专业,按《湖州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校长批准,经转入院校审核同意后,报请省教育厅批准,等省教育厅批文下达后,方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核同意,经本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与拟转入院校联系。转入院校同意后,报转入院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本省教育厅及学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转学的手续,应在学期末提出申请,学校统一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