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分制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学分制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总则。
第一章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分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对学生选课、教师考核、学分收费、学业指导小组、弹性学制、学籍处理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二条 成立校、院两级学分制学业指导小组。加强与完善导师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学业的指导与学习进程的管理。
第三条 深入研究与开展学分制改革,做好选课的组织管理、学分认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分学费的审核、学分制教学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本着分工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努力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与建设。
第二章选课制
第五条 针对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与专业课;理论课与实践课;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等制定与实施相应的选课方案,全面推行学分制选课。
第六条 实行选师、选课、选时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本科培养方案所有课程纳入选课范围。
第七条 制定学分制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加强课程建设,扩充课程资源,为学生选课创造良好条件。
第八条 加强学分制教学管理系统硬件与软件建设。建设课程资源、选课与学分、教学质量监控、学分收费等教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九条 制定选课管理办法。对选课的基本原则、选课程序过程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加强选课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第三章弹性学制
第十条 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4年的修读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为5年的修读年限为4?7年。学生可在修读年限内,在学业指导小组的指导下,通过选课,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第十一条 加强导师制工作,建立学生学业档案,警示学生学分状况等制度,指导学生在最长修读年限内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不论何种情况,学生必须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取得毕业规定总学分。超过修读年限不能毕业的,一律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转专业制
第十三条 实行优秀学生转专业制。根据学生第一学期期未考试总评成绩等对学生进行排名,排名名列学校确定比例内的学生可自愿申请转专业。
第十四条 校际间转学,包括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转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双专业、双学位制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提出申请并经批准的学生可攻读双专业或双学位。
第十六条 根据《昆明理工大学双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学分收费制
第十七条 制定学分制课程与学分管理办法,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学分课程实施课程管理。制定学分制选课学分收费标准与实施办法,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学分课程的学分单价收取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正常完成(通过期末考试或补考,成绩合格)主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规定、取得该专业毕业规定最低总学分的课程,称为一类学分课程。根据云南省发改委核准的专业学费总额与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数确定一类学分单价。
第十九条 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根据学年收费标准与学科类别,按理工、文学、管经法与艺术类分别确定毕业最低总学分与学分单价,理顺学分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攻读双专业、双学位,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已完成所在主专业毕业规定的课程学习,自愿多学的其它课程称为二类学分课程。
第二十一条 参加双专业学习者,最高按就读本科专业当年入学新生学费标准总额的二分之一交纳学费。参加双学位学习者,最高按就读本科专业当年入学新生学费标准总额的三分之二交纳学费。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攻读双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学费按所攻读专业学费标准总额1/2的80%确定;双学位按所攻读专业学费标准总额2/3的80%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三类学分课程包括:学生参加课程期末考试、补考均不及格,通过重新学习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对已取得的课程学分及其成绩不满意,自愿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三类学分单价按各专业中二类学分单价最低的80%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选课必须按其所选学分数及其学分单价交纳学费。学生欠费,选课结果无效或不能参加选课(经济困难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教学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制定学分制选课教学管理规定,明确教学纪律、平时成绩考核、期未考试、成绩评定等工作的基本要求与办法。
第二十六条 制定学分制选课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试行办法,对教师教学业绩、开班人数、津贴等进行明确规定,实行选课人数与津贴等挂钩。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与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及各学院责任与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配套专项资金,开展课程资源建设、学分制硬件与软件建设。深入开展研究,认真分析与提出立足长远、满足需要、全面覆盖、具有特色的学分制建设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教务管理人员学习培训,加强教学管理手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