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继续实施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以下统称为专项计划),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1. 国家专项计划定向招收贫困地区学生
招生学校为中央部门高校和各省(区、市)所属重点高校,实施区域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 符合2018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 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
(3) 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2. 地方专项计划定向招收各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农村学生
招生学校为各省(区、市)所属重点高校,具体实施区域、报考条件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区域要对本省(区、市)民族自治县实现全覆盖。
3. 高校专项计划定向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
招生学校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确定。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基本条件:
(1) 符合2018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 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 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有关高校可在此基础上提出其他报考要求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确保优惠政策惠及农村学生。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的贫困县脱贫后2018年仍可继续享受国家专项计划政策。有关省(区、市)要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计划确定的实施区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将本省(区、市)确定的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提供给有关高校。各省(区、市)可根据上述报考条件要求,制订具体报名实施细则。
二
专项计划考生户籍、学籍资格审核由各省(区、市)负责组织。
各省(区、市)要严格执行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完善资格审核办法,逐级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教育、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充分利用高考报名系统、公安户籍系统和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认真核查考生报名信息、纸质档案信息、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信息,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内容一致。要根据本地推进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的农村范围,并据此进行农村考生资格审核和复核。城乡区域划分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有关标准。高校专项计划其他报考条件由招生高校审核,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予以积极配合。
有关高校要在考生申请、录取和新生报到环节认真开展考生资格核查,逐人核查考生报名材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信息。对存疑的考生,要及时商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复核,坚决取消不符合实施区域、学籍、户籍等要求的考生资格。
三
1. 严格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办法
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要求执行,在本科一批前开始投档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普通类招生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有关省份,国家专项计划在本科批次前开始投档录取,录取分数不低于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不得将未完成的专项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应通过多次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录取或调整至有合格生源的省份录取。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应适当降分录取。对有政审、面试、体检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专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2. 完善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办法
各省(区、市)要综合考虑有关高校招生实际、实施区域农村考生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地方专项计划的投档办法和录取要求。有关高校生源不足时,要采取多次公开征集志愿、适当降分录取等措施,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3. 优化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办法
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办法由有关高校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高校普通类招生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有关高校要加强工作总结,充分考虑实施区域基础教育实际和农村学生特点,优化录取方案,提高考生录取机会。鼓励高校结合考生申请情况安排分省招生计划,依据考生高考成绩和填报志愿进行录取。有关高校要加强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工作衔接,及时将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分省招生计划等报送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会同高校做好考生志愿填报、录取等工作。3月底前,有关高校公布招生简章、考生完成报名申请。4月底前,有关省(区、市)完成考生基本条件审核并公示通过审核名单。5月底前,有关高校完成考生其他条件审核并公示通过审核名单。
2018年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的招生计划安排由我部另文部署。
四
1. 加大招生宣传力度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进一步加大专项计划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报刊、微信微博、专题讲座、咨询热线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咨询。及时向考生印发报考指南、填报须知、招生简章等宣传材料,让广大考生充分知晓专项计划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就业政策等内容。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主动深入中学,为考生提供面对面的政策解读,切实提高宣传实效。
2.创新考生服务举措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部门协作,扩大信息共享,简化报名和资格审核办法,为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报考服务。有关高校要简化招录程序,积极探索在当地开展现场考核或网络考核等方式,减轻考生应考负担。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努力满足考生专业发展需求。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倾斜,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经济资助和学习辅导,帮助专项生顺利完成学业。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为高校在当地开展招生宣传、现场或网络考核等工作给予必要的条件支持。
五
1. 加大信息公开公示
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公示有关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地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及时将通过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审核的考生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就读学校、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等信息分别在省、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中学校内公示。有关高校要及时将通过高校专项计划报名资格审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标准和录取结果等信息分别在学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各地各校要完善举报核查机制,及时处置各类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结果。
2. 从严查处违规行为
对在专项计划报名、考试、录取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专项计划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由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对有关学校、单位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