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二条符合学校规定,有充分理由,需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拟接收学院同意,学校审批后方可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专业或调整专业一次。转专业学生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各教学环节,成绩合格方能毕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入学时间不满一学年的;
(2)已进入3年级及其以上年级学习的;
(3)达到退学或降级试读规定的;
(4)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对于申请转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审核。
原则上由拟转学学生自行联系接收学校。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符合学校退学或降级试读规定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7年,最长年限包含休学时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按照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病须休养治疗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凭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有关休学手续,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1)休学学生一律回家(或原单位)休养,其往返路费自理。
(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有关公费医疗事项,按校医院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学生因创业、打工、自费出国留学等特殊原因须中途休学,经本人申请,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在学习年限内保留学籍1~2年。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中途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因病休学学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伪造诊断证明一经查实,将不办理复学手续,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学生休学、停学、服兵役期满,应于期满后下一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3)休学、停学、服兵役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将取消复学资格直至取消学籍。
(4)复学者,依其课程完成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