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
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在同一市域内学校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本省范围内跨市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入学校研究同意,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报批获准后,办理有关手续。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经各自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申请、办理。
在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生转入我校后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十六条学生入学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及相关专业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和相关专业系研究同意,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技能,转专业后有利于其发挥专长或长远发展;
(二)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且达到所转专业基本要求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休学,复学时原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十七条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入学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准予或责令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校正常学习,须停课治疗,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且其家长同意签字者。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且全学程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因病休学学生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违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理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九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入学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者;
(四)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
(五)主修专业课学期考试不合格者;
(六)日常行为考核不合格且经补考后文化课考核不合格者;
(七)在延长试读期内出现文化课考核不合格者;
(八)在试读期内出现因严重违纪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九)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
第二十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并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