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入学后发现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
(三)经学院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转专业、转学,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批准、推荐,拟转入学院(专业)考核;经双方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报教育厅审批,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专业或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不予转专业、转学的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毕业前一学年者;
曾经转专业者;
按规定应退学者;
无正当理由者。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按规定应予退学者;
无正当理由者;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