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推荐,转入二级学院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确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务部门确诊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可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二级学院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学生自愿的情况下,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校内转专业按《四川理工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办理。
2.省内其他同等高校的学生申请转学到我校学习者,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进行政治、品德、健康和成绩审查合格后报主管校长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
3.本校学生申请转到省内其他院校学习者,本人申请陈述充分理由,由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与转入学校联系。如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
4.学生跨省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双方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和转出省(市、自治区)高校主管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5.学生转学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办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毕业当年(除学校进行的专业调整外);
5.应作退学处理者;
6.无正当理由者;
7.在校期间已经有过一次转专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