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就学。学生如需转专业,应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1.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或休学的;
2.已进入第二学年(含)以上的;
3.已有转专业经历或转学经历的;
4.招生时录取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
5.属于外国语中学推荐的保送生及国家或学校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
6.受过学校处分的,或应予退学的;
7.其他由学校认定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四十六条各院(系)制定专业转入转出标准。各专业批准转出和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一年级人数的10%。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一般不接收转专业学生。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对申请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参加转专业考核。考核通过后,获得转专业资格。
第四十八条获得转专业资格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新专业办理报到和注册。毕业时,转专业学生将按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毕业审核,并按照转入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四十九条在部队期间表现优秀的退役复学的一年级新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十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需转学,则应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予转学。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3.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等);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