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专业学习。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而无法继续培养,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单位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征得导师及学院同意,政治、业务、健康审查合格,研究生处复核,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批,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不属于相同录取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研究生转学,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硕士研究生学制分为两年制和三年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至四年;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时间计入修读年限。
第二十九条已婚研究生,经有关部门批准生育者,必须休学一年。
第三十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且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烟台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附校医院诊断证明书,经导师和学院负责人同意,送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准予休学。
第三十一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必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休学期满,休学者应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出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校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院负责人在其复学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其毕业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