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促进专业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是指由当前的修读专业(录取专业)转成修读另一个专业。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合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高职生,不含中职本科生及专升本学生。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一经批准,即变更学籍,不可再更改。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2.入学不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的学生;
3.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之间、文科与理工科类之间跨类别转专业的学生;
4.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5.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
第六条
为保证专业办学条件满足培养能力要求,学校对转专业人数进行控制,各专业转入、转出的学生总数控制在该专业
招生录取时总数的5%
。
第七条
对学习满一学期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满足转入、转出专业控制人数比例的前提下,按照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择优考核确定。
第八条
对学习满一学年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须降级;在满足转入、转出专业控制比例的前提下,按照同类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择优考核确定。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不受转入、转出专业人数比例及成绩择优条件控制,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1.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或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经学校同意休学,复学后因专业设置等原因学校已没有接收该生所学专业对应年级(班级)的。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在每年的3月、9月份集中办理转专业。
第十一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初审,拟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填写接收意见后,报教务处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通过复核的学生,提交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通过的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各院(系)对学生的转出初审、转入接收意见须由院(系)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做到公正公开。
第四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有关学生管理移交工作由相关院(系)完成。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校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要求审核该生的毕业资格。在原专业修完的课程及获得的学分按如下规定认定:原专业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院(系)和教务处确认后,其成绩学分直接载入该生转入专业的学籍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作为相关类别公共选修课成绩记入该生转入专业的学籍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学生须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学习相应课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转专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对在转专业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及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给予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