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在学校确定的转专业名额限额内,具有学籍的学生,参加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课程的学习,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1. 学生通过转专业考试,按照录取名额及条件,被择优录取者;2.学生确有专长(需有高水平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证明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3.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4. 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1.不允许跨大类转专业,即除文理兼招专业外,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学生不能互转;2.受过学校纪律处分且未解除者;3. 对于考试转专业方式,学生有公共基础课程未通过者;4.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学生;5.在校修读时间超过二年者;6. 学校认定的其它不予转专业情况。转专业管理办法及细则,由学校专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校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有关事项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 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五周以上者;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五周以上者;3.自费出国留学者;4.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由学校下发休学通知。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限。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对休学学生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1. 学期开始后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学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成绩有效,已修但未考核的课程应办理退课;2. 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无须注册,但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所有待遇;自费出国留学休学者,保留学籍一年;3. 休学期间,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或发生的事故负责;4. 休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按注册学生同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七条 复学。休学学生(包括入伍学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二周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病愈并能正常学习,经本校医务所或指定医院复查确认后,学校可批准办理复学手续;2. 其它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3.复查或审核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休学累计超过两年,予以退学;4. 无正当理由,休学期满逾期二周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5. 复学的学生依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不连续招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