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应按招生录取专业就学,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前10%者;
2、学生确有某项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6、每学年末,各专业公布可接收转专业的学生数。
7、转专业只能在本大类别进行(按高考时的文理分类)。
8、上一批次专业可以转入下一批次专业,下一批次专业不可以转入上一批次专业。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原来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专业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须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经转出专业的学院(部)同意并经转入专业学院(部)考核认可,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2、学院(部)内转专业,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同意、考核,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本科二年级以上者;(不含二年级)
2、定向培养的学生单位不同意者;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应作学籍处理者;
4、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未解除处分者;
5、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以退学的;
5、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程序:
1、学生转学,应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同时提供接收学校的同意接收函及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和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经上级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