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部)、各部门:
《沈阳大学学生转专业规定》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与审批表》(样表)
沈阳大学
11月25日
沈阳大学学生转专业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发展个性和特长,满足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4]99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的原则;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四)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五)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因身体条件等特殊原因经医学证明确实无法继续原专业学习者(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二)学习成绩优异者(已修课程平均绩点≥3.0,且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以内);
(三)在某方面具有特殊才能(需经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确认),转专业有利于因材施教、促进其个性发展者;
(四)其它经研究确认必须转专业者。
第四条申请转专业者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不含专升本、中职升
本学生;
(二)在校就读时间一学期以上;
(三)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
第五条各专业转出名额原则上一次不超过同年级该专业入学人数的5%,累计不超过10%。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二)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
专业的;
(三)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四)学分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五)休学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
者;
(六)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七)中外合作项目专业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第七条原则上学生应达到申请转入专业同年级的最低录取分数。因身体原因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原则上由学校为其指定转入专业。师资及其它教学条件不足的专业暂不接纳转入学生。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且每次转专业只允许申报一个专业。
第九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规定的学生注册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学校于开学后三周内完成审核、审批及公示等工作程序,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转专业程序
(一)学生到学校教务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沈阳大
学学生转专业申请与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二)学生将申请表(一式三份)及有关证明材料(与本人申请条件对应的医疗诊断或证明、成绩单、相关证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
(三)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的基本条件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将专业平均绩点排名表、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四)开学后第一周,教务处会同转入学院完成基本条件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第二周教务处组织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考试及相关条件考核,第三周教务处完成审核并上报学校,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教育厅要求程序进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正式行文上报省教育厅、待教育厅批复后通过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完成转出转入手续的办理。
第十一条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方可毕业。依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修读未修过的课程(含必修课和限选课);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向所在学院申请转换学分,学院审批后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对于为了促进学校人才培养适应社会发展而进行教学改革试点的专业(包括专业方向),考虑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且有明确就业指向的,经学校研究后按批准方案实施,以1个标准班型为单位,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并参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本规定因辽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而出现与之相抵触情况,则根据政策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