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军校国防生招生计划官方暂无公布,华夏诗文网先贴出的招生通知,可供参考!
安徽省军校、国防生院校招生报考须知
一、招生计划
今年28所军校、46所普通高校在我省计划招收662名军校生、327名国防生,全部为一本计划;3所武警院校计划在我省招生84名,以二本计划为主。全省共计招生1073名,其中男生理科1003名、男生文科44名、女生理科25名、女生文科1名。此外,人防系统依托解放军理工大学定向招生4名(二本),毕业后面向人防系统定向分配。各院校具体招生计划,考生可查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编印的《安徽普通高校招生报考指导》,也可登录“军队华夏诗文网”(www.81rc.mil.cn)军校招生专栏查看。
二、报考条件
报考军校、国防生院校,考生应符合下列条件:①截止报考当年8月31日,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报考的考生出生时间,应在1995年8月31日至1998年8月31日之间);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③未婚;④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政治考核、心理测试、面试和体格检查,且各项结论均为合格。
三、报考流程
第一步政治考核。6月27日前,志愿报考军校、国防生院校的考生参加由县(市、区)人武部、所在中学和当地派出所共同组织的政治考核,考生可到当地人武部领取《政治考核表》,也可在“安徽招生考试网”(www.ahzsks.cn)、“中安国防网”(www.ahgfjy.com)自行下载打印。考生应如实填写表格中相关个人信息,所在中学(教育培训机构)对考生现实表现作出鉴定,未在校复读的往届考生由乡镇(街道)作出鉴定;派出所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并提出考查意见;人武部汇总考核情况作出考核结论。考生可向当地人武部查询政治考核结论,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合格考生需妥善保管《政治考核表》,不得涂改、污损或遗失表格,按要求报送省军校招生办公室。
第二步填报志愿。6月26日至27日考生网上填报提前批次志愿,军校、国防生院校实行“平行志愿”,共设置A、B、C、D四所院校平行志愿及院校服从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军校和国防生院校分为指挥类和非指挥类两类,考生要注意加以区分。此外,军校、国防生院校招生专业均区分性别,凡未注明招收女生的专业均只招收男生,错填者将被视为无效志愿。
第三步公布划线。6月28日下午,在“安徽招生考试网”(www.ahzsks.cn)和“中安国防网”(www.ahgfjy.com)公布参检分数线,并明确考生参加心理测试、面试体检相关安排和注意事项,请考生自行上网查看。
第四步心理测试。6月29日上午,达到参检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政治考核表》,前往指定地点参加军人职业适应性心理测试(简称心理测试),测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体检。
第五步面试体检。在合肥市105医院、蚌埠市123医院、当涂县86医院设立三个面试体检点。6月30日至7月2日,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政治考核表》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日期前往指定面试体检地点空腹参检。面试体检每日上午6时30分开始报名,10时停止报名。
四、有关待遇
1.军校生。军队院校新生入校后,由院校组织政治考核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和军籍,享受部队供给制学员待遇,每月按标准发放津贴费,学习和生活费用由军队承担。毕业学员由院校根据总政治部下达的分配计划,统一分配到部队工作,任命为军官或文职干部,本科毕业定为副连职(或专业技术13级)、中尉军衔(或文职8级)。
2.国防生。国防生是军队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工作的大学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由部分学杂费和生活补助费构成,目前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国防生毕业后经综合考评合格者,根据军队需要统一分配,到部队报到任职后,享受同职级(衔)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各项待遇。首次确定职级、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住房分配,与同期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学员相同。
3.军校预备军官学员。今年第二、三、四军医大学在我省计划招收74名军校预备军官学员,新生入学后不办理入伍手续,享受军队提供的相关待遇,毕业考核合格者,择优选拔为军队干部分配到部队工作;未被选拔为军队干部的毕业学员,面向社会自主就业,可以优先招聘录用为军队文职人员。
4.相关区别。军校生、国防生、军校预备军官学员同为军队干部的重要来源,主要区别是:军校学员“入学即入伍”,拥有军人身份;军校预备军官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军队提供的相关待遇,毕业考核合格后办理入伍任干手续;国防生在地方高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不办理入伍手续,毕业考核合格后办理入伍任干手续。国防生与地方高校其他学生接受相同的课程学习和专业教育,但国防生接受所在高校和军队驻校选培办双重管理,需完成规定的军政训练课程。
五、有关说明
1.关于军人职业适应性心理测试。主要是检测考生对军队院校学习和生活的职业适应性,判断其是否适应部队训练和军事作业,是否具备培养合格军官的基本心理条件。我省今年此项工作继续在军分区(警备区)或人武部组织实施。考生不按时参加心理测试的视为放弃。
2.关于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考生在面试现场不要紧张,自然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面试结论当场公布,不合格考生可当场申请复议,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3.关于体检。根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后卫〔2015〕904号)组织实施,除化验类检查项目外,其它体检结果均当场告知考生,不合格考生可当场申请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论;化验类检查结果在“安徽招生考试网”www.ahzsks.cn和“中安国防网”www.ahgfjy.com公示,并张贴在体检医院,请广大考生留意查看,化验类项目不合格考生可按公示指定时间到体检医院申请复查,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体检前几日考生要注意休息,不要饮酒,体检当天必须空腹参检,不要饮水、进食。考生在往返途中注意交通安全,亲属尽量不要陪同参加面试体检。
4.几类常见的体检不合格项目。下列项目任意一项不合格的均不符合报考条件:①男生身高不足160cm,女生身高不足158cm,不合格;②色弱、色盲,不合格;③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测,呈阳性不合格;④单眼裸眼视力低于4.5,非指挥类专业不合格;单眼裸眼视力低于4.6,指挥类专业不合格;⑤四肢及手指不健全,不合格;⑥男生体重超过标准体重的30%或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不合格;女生体重超过标准体重的20%或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不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身长<cm>一110=标准体重<kg>)。详细体检标准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编印的《安徽普通高校招生报考指导》上公布。
六、招生政策变化
为进一步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从源头上提高军队干部选拔培养整体质量,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今年军校招生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调整:一是扩大招生对象范围,对军校、国防生报考年龄进行了统一明确,取消了往届生不能报考的限制,从起,17至20周岁的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均可报考。二是试行新的体检标准,对身高、体重、纹身、疤痕等一般生理性指标、非功能性缺陷,在不影响部队战斗力生成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了16项检查标准,取消了7项检查项目,比如身高由以前“男生162cm以上、女生160cm以上,合格”下调为“男生160cm以上、女生158cm以上,合格”;对于器质性病变、传染性疾病、功能性缺陷等项目,则进一步严格标准,新增了腰椎间盘突出、肝肾功能等8项检查要求,完善了传染病、腹部超声、心电图等20项检查标准。三是调整院校划线类别,所有军校和国防生院校在我省招生均为一本,国防生招生院校以“985”工程高校为主,只有武警警官学院和武警工程大学2所院校在我省招收72名二本计划。四是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全军招生办在“军队华夏诗文网”(www.81rc.mil.cn)开辟了军校招生专栏,第一时间发布军校招生权威信息。我们还将在“安徽招生考试网”(www.ahzsks.cn)和“中安国防”(weibo.com/ahgfjy)新浪微博平台发布我省具体招生信息,请广大考生及家长注意查看。
七、特别提醒
1.关于定向直招士官(不属于军校、国防生招生类别)。起,总部依托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在我省定向直招士官的培养对象,学制三年,学历大专,毕业后为军队士官并非军官,只享受士官待遇,考生参加政审、报名及面试体检均与军校国防生院校招生不同,请考生注意加以区分。
2.谨防招生骗局。一是军事院校和国防生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从来没有所谓的“内部招生指标”。二是提前批次录取结束后,军校和国防生招生工作也一并结束,即使个别院校招生计划未招满,也不存在“补录”。
军校招生相关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551?65961879(政审、面试、体检期间)、16887801(投档录取期间)
军校体检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
第三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四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五)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
第九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文身,不合格。
但是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裸露部位长径不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10cm的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九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
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十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二十三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
第二十四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
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
外合格。
第四十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
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
下列情况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者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
(四)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四十七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二条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三条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血糖:3.9~6.1mmol/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U/L、≤60U/L,女性>40U/L、≤50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第五十四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六条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七条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八条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九条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条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一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除潜艇、空降专业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者厚径超过4.5cm,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二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六十三条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第九章心理检测项目
第六十四条不能通过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6年4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暂缓执行。